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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答疑
2025-04-15 16:31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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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开发的**花园小区(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是转供电,是所有权人。我们委托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收代缴工作,按照国网西安局要求履行了有关手续,代收代缴10余年。近期发现小区业委会雇佣陕西**物业公司自行设立售电系统对外售电,导致这个小区售电形成“双售电系统”,而且小区业委会等售电使用的电卡可以对原电表进行清零,也能在不改变原电表下使用小区业委会售电量,严重扰乱了百姓生活秩序。作为行业许可制,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提交时间:2024-3-14


答复: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小区项目销售后,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的公用设施产权应属于业主共有,则小区的电力设施也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采用何种供用电模式通常由全体业主决定。根据您的描述,一直来您所在小区由您单位代表全体业主委托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内部用电管理,开展代收代缴电费等事宜,事实上形成了非电网直供电的模式。目前,您小区业委会雇佣新的物业公司进行内部用电管理,属于您小区新旧物业就内部用电管理所产生的分歧。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关于此问题,我们建议您向所在地住建部门反映,首先解决好物业管理责任主体问题,小区内用电管理问题将随之理顺。感谢您的留言!

答复时间:2024-3-17

答复单位: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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