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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6-01-20 14:4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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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电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在电力市场准入、电价管理和电价监督检查等方面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市场准入

  (一)根据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的“三定”规定,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核准,电监会负责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电力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影响,经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电监会;电监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文件应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电价管理

  (二)发展改革委在起草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电价政策调整,制定全国性电价调整方案以及涉及全国性的重大电力项目电价时,应事先书面征求电监会意见,重要文件应会签电监会。

  (三)跨省(区)电力价格由电监会负责监控,并根据交易情况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发展改革委在电监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电价。

  (四)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制定,共同颁布实施。

  (五)辅助服务价格由电监会拟定,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后颁布实施。

  (六)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电监会审核,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电监会,抄报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审核并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批复实施。跨省电网输配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征求电监会意见。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发展改革委,抄报电监会,发展改革委征求电监会意见后批复实施。

  (七)销售电价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监会研究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八)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电监会提出,报发展改革委核批。

  (九)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制定,电监会可提出调整意见。

  (十)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电监会根据电力市场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展改革委核批;区域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制定并共同颁布实施。

 

三、关于电价监督检查

  (十一)电监会和发展改革委建立电价监督的定期协调机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处理电价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共同部署、联合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

  (十三)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发展改革委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电监会对查处的

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十四)现阶段委托电监会对电力企业自检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格方面,以电监会为主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监督检查;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以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电监会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

               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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