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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6-03-01 14:12 来源: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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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现货市场已于2025年10月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阶段,为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协同,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会同宁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细则》共13章、104条,涵盖总则、市场成员、交易品种与价格、交易组织、合同管理、计量结算等全流程章节,既遵循国家基本规则,又适配宁夏新能源高占比、多直流外送、跨省跨区交易频繁的地域特性。

《细则》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立足能源格局,精准适配本地需求。宁夏作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新能源装机占比居全国前列,同时存在晚峰电力缺口、外送通道与区内电网交织等情况。《细则》构建“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全周期交易体系,长周期交易定期或连续开市,月内交易按日(或工作日)连续开展,匹配新能源出力波动与供需差异,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制定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宁夏电力中长期市场全流程运行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宁夏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协同衔接、跨省跨区交易与区内交易深度耦合的关键抓手,对保障宁夏电力供需平衡、促进新能源消纳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锚定绿色转型,完善市场化激励。除政府定价电量外,其余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集中竞价采用“统一边际出清”或“撮合匹配+边际出清”原则,差值系数暂按0.5执行,形成差异化电价信号。聚焦绿电消费,明确绿电交易实行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离机制,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电价及力调电费计算;可再生能源项目需建档立卡方可参与绿电交易,区内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按年度月度组织,适时开展月内交易,鼓励多年期绿电交易。同时,明确分布式光伏、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准入条件,允许资源聚合类主体聚合分散资源入市,完善分布式新能源差异化交易机制。

三是坚持稳慎改革,筑牢风险防控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管理,经营主体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直接入市用户不得同时参与批发与零售市场,未入市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次月可自主选择入市方式。构建多层次风控体系,建立动态交易限额制度,发电机组按成交电量、可用容量调整限额,售电公司等按资产、履约担保等核定限额;联合设置申报与出清价格上下限,推动月内交易限价贴近现货限价。完善偏差结算规则,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现货期间按现货规则结算,非现货期间按日融合交易加权均价执行,明确违规责任与争议处理流程,维护市场公平。

操作执行层面,《细则》重点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参与范围与主体权责。适用于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的中长期批发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新型主体及电网企业、交易机构等。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电企业享有公平接入权,需履行并网调度义务;售电公司可获取用户负荷信息,需公示套餐并履行消纳责任;电力用户需提供交易需求,履行消纳义务;电网企业负责设施运维与代理购电,收取输配电费。

二是明确交易组织与合同管理。交易方式含集中交易(竞价、撮合、挂牌)与双边协商,同一主体同一时段仅能单向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发布交易日历,长周期交易公告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连续开市交易无需公告。合同以“承诺书+公告+出清结果”形式签订,绿电合同需明确电量、价格及环境价值;系统紧急时调度机构可优先保安全并事后披露。

三是明确计量结算与技术支持。计量方面,多机组共用计量点按比例拆分电量,聚合类主体区分时段上、下网电量。结算实行“日清月结”,绿电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环境价值按“三者取小”原则核定,绿证按月划转。信息按多周期披露,保留查询2年、封存5年。技术支持方面,电力交易平台实现注册、交易、结算等全流程线上办理,与调度、营销系统互联互通,支持“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下一步,西北能源监管局将联合宁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细则》执行监管,跟踪评估运行效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优化市场规则,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维护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推动宁夏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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