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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意见》
2006-07-20 14:44 来源:西北电监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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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对电力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监管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电力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电力监管机构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电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电力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一方面要对电力企业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对电力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要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电力企业自查自纠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电网(供电)经营企业,发电企业,水电、火电、输变电等施工企业,电力、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单位。

 

     电力企业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一)电力工程建设方面(包括电力企业投资的基建、技改、大修及业扩工程)

 

     1、建设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过程中,为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在施工设计、监理、中介、施工队伍选择及设备物资采购中,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的行为;或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但在招投标资质、方式、方法、程序、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方面设置不公平条款;或对中标方附加条件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施工单位或个人通过提高工程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电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为取得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权及中介服务权,与建设单位或个人、评标专家等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施工单位在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或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5、在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6、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设备物资采购方面

 

     1、电力企业在煤、油等燃料供应商选择及计量、质量验收、质价审核和结算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买设备、物资时,存在的应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在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中,与投标单位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未经过合法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服务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产权交易方面

 

     电力企业在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与产权交易机构、对象和中介机构等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供电服务方面

 

     1、电力企业在用户报装接电的受理审批和装表接电过程中存在的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物资供应商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2、电力企业在停电、限电计划(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电力企业在执行分类和差别电价、抄表、收费、清欠和检查用电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在电力调度、电费结算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主要工作环节

 

     电力行业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5月起到年底结束。自查自纠的主要工作环节为:

 

     (一)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加强对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中央电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报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电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报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调查摸底。电力监管机构要对电力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突出问题。电力企业通过审计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要重点查找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1、在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供电服务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资金结算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对电力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电力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行业保护。

 

     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确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要针对电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评估验收。电力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央企业要向国家电监会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企业要向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对电力行业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国家电监会要在2007415前将电力行业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搞好协调

 

     电力行业自查自纠工作由国家电监会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电力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企业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人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各省(区、市)及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完善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及责任。

 

     电力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可以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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